当前已经进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是事故易发、多发期,11月7日,青岛市安监局、公安局、工商局就烟花爆竹生产、经营、销售、储存等下发通告,对烟花爆竹行业的批发、零售等环节给予重新限定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制作烟花爆竹。通告自今年1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19年12月4日。
通告要求,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批发企业不得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不得向零售经营者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烟花爆竹仓库储存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和数量,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危险等级和核定限量。批发企业对非法生产、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应当及时、妥善销毁。
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向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得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不予受理,该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禁止销售、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
当事人违反有关规定 ,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最先检举揭发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的,由处罚机关给予奖励。对违反规定制作烟花爆竹的,按照《青岛市禁止制作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非法制作,没收其用于非法制作的工具、设备、原材料和烟花爆竹、非法所得,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批发、零售烟花爆竹的,按照《青岛市禁止制作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烟花爆竹和非法所得,对批发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零售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举报电话:市公安局:66571819(白天)、66571800(夜间);市安监局:12350;市工商局:12315。
青岛严打4类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
7日,市安监局消息称,从12月1日起,将在全市范围内严厉打击4种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违法行为。
严厉打击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企业或单位、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和押运人员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危险化学品充装企业、货物站场和液化气充装单位未落实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资质查验制度和危险化学品流向信息登记制度,非法使用无资质运输单位和车辆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违法行为。
严厉打击机动车生产、改装和车辆维修单位非法改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 、罐体的违法行为,非法改装伪装普通货车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和从业人员无证上路、不按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超载、超速、疲劳驾驶、不按规定悬挂或喷涂车身反光标志和警示标志、集装箱危险品运输车辆不按规定使用转锁装置的违法行为。
鼓励广大市民和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社会监督,对发现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提供违法行为证据或线索。对举报查实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市交通运输委交通投诉服务热线12328;市安全监管局安全隐患举报电话12350;市公安交警投诉举报电话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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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解读,让我们更了解新安法
第九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解读:这条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这些职责包括: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批;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组织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对违反本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等。
需要注意的是,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对各自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专项监督管理的同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同时又负有监督检查和指导协调的职责,这体现了专项监管和综合监管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都属于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工作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本法规定的职责开展执法工作,因此统称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解读:这里讲的“依法”,主要指依法标准化法的规定。根据标准化法的规定,对工业产品的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要求及建设工程的安全要求等,应制定标准。其中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制定行业标准。标准实施后,制定标准的部门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以确认现行标准继续有效或予以修订、废止。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强制执行,推荐性标准可自愿采用。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目前,国家已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这些标准是经反复研究论证,在吸取安全生产事故血的教训的基础上制定的,是保障安全生产的技术准则,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应当注意的是,国家鼓励大型企业和高新技术集成度大的行业,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率先制定企业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安全技术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