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九江市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减少事故隐患和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营造和谐社会环境,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禁放时间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晚上10点至次日早上7点;中、高考当天全天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农历除夕夜燃放时间不限。
二、禁放区域
九江市中心城区(包括浔阳区、庐山区、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已建成区)内,下列区域或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边10米范围内;(二)车站、码头、机场、交通十字路口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周边5米范围内;
(三)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存有机动车的停车场、重要物资仓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四)输、变电设施和通讯设施附近安全保护区内;
(五)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大中专院校及中小学校教学区、福利机构内;
(六)风景名胜点、公园、林地、绿地、苗圃、长江大堤沿线、两湖(甘棠湖、南门湖)周边50米范围内;
(七)军事设施保护区;
(八)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影(剧)院、宾馆、酒店、餐馆、文化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九)建筑物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
(十)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十一)三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它地点。
除上述禁放区域外,其它区域为限放区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由市政府统一规格式样,由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设置明显禁放警示标志,并负责看护。
在公园、广场、两湖(甘棠湖、南门湖)周边或其它场地,举行大型“节庆”活动燃放烟花爆竹,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三、责任分工
(一)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条条保障”的原则,辖区政府(管委会)应当承担禁放烟花爆竹的主要责任,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市直各相关责任部门要服从调度,密切配合,认真履责。驻区各单位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义务;
(二)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并设立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的举报投诉,举报投诉查实的,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奖励;
(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造成环境卫生问题的监管;
(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销售的监管;
(五)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管;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经营监管;
(七)环境保护部门协助做好烟花爆竹造成环境污染问题的监管;
(八)房产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配合辖区政府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禁放烟花爆竹有关工作;
(九)供销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的行业管理;
(十)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在烟花爆竹管理中的职责范围,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及时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四、宣传教育
(一)宣传部门,以及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禁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发动和舆论监督工作,对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
(二)教育部门应当对中、小学生开展禁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工作;
(三)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工作;
(四)武警消防部门应当加强对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教育。
五、法律责任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燃放烟花爆竹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燃放烟花爆竹未及时清扫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四)公安、行政管理执法、安监、质监、工商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规定从2009年10月19日起施行。